[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4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9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5〕12号(LG化学(重庆)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LG化学(重庆)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IM JOONG HAN(金重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96011469F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南路24号
长寿区于2024年12月19日0时启动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下发通知至你单位。2024年12月23日,“利剑执法”行动蓝天保卫战交叉检查中,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5台塑料颗粒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线在熔融、挤压过程中产生并排放有机废气,经查询你单位生产台账,你单位自12月19日接到长寿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以来,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工作措施要求对涉气生产工序进行停产,连续生产并产出塑料颗粒产品305余吨。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工作措施要求对涉气生产工序进行停产,正在生产的事实。
2.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安全环境负责人陆美海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4证明你单位自12月19日接到长寿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以来,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工作措施要求对涉气生产工序进行停产的事实。
5.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制定并公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6.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系统-地方绩效引领-LG化学绩效评级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流程截屏图片。证明你单位绩效评级企业申报材料未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7.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关于LG化学(重庆)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的复函。
8.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9.2万吨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7-9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所排污染物基本情况。
10.当日生产报表(4张)。证明你单位12月19日至22日连续生产并产出产品。
11.挤出机巡检记录本(line1)。
12.挤出机巡检记录本(line2)。
13.挤出机巡检记录本(line3)。
14.挤出机巡检记录本(line4)。
15.挤出机巡检记录本(line5)。
证据11-15证明你单位12月19日至23日涉气生产线连续生产的事实。
16.营业执照。
17.排污许可证。
证据16-17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5号),你单位申请了听证。2025年2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述称:一是没有主观违法过错。公司属于绩效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以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检查当天企业电话咨询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得到答复公司已达到绩效引领性企业要求,按照引领性企业落实管控,属于政策理解有误,没有主观过错。二是情节轻微。根据2024年环境检测报告,公司排放的污染物非甲烷总烃1.34mg/m3(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7.2mg/m3(排放限值30mg/m3),远低于排放限值要求。三是立即整改。检查时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公司立即有序停产,检查结束前已完全停产。四是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绩效引领审批。检查时已通过长寿区生态环境局绩效引领申报,2025年1月23日通过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一次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集体审查绩效引领审查,2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已公告。五是公司环保信誉良好。2015年建厂至今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公司将严格落实环保管理,请求不予处罚。
我局认为:一是2024年12月23日你公司检查当日虽未通过市局审核,但已于2024年10月22日提交《LG化学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申请资料》,2024年10月31日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2025年1月26日纳入重庆市2025年第一批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结果征求意见,2025年2月8日正式公告。二是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企业检查时立即实施停产予以改正。四是企业未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属于初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