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4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8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12号(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道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35045J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2社
我局于2025年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产生的熔炼炉废气通过引风机引至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并排放,但脉冲布袋除尘装置的空压管断裂掉落在地面,空压气无法进入布袋除尘装置,导致脉冲布袋无法进行脉冲,污染治理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月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王洪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2月28日对你单位王洪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5年1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并排污,但脉冲除尘装置未正常使用。
5.生产日报表;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6.排污许可证;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查意见;
8.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预验收)环境保护批复;
9.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10.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熔炼废气处理技改升级方案;
证据6—10证明你单位熔炼废气需经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脉冲布袋除尘装置的正常使用需保证脉冲空气进入滤袋使附着在滤袋上的粉尘脱落,才能达到除尘效果。
11.授权委托书;
12.关于任命公司车间主任的通知;
13.营业执照;
14.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4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述称:1.对检查发现问题,我司知错并立即改正,恳请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2.目前公司经营、生存非常困难,于2023年9月开始启动破产重整事宜,请求根据我司实际困难给予酌情考虑。你单位还提交了一份《整改情况的报告》。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未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和检查,未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废气未经有效治理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也显示废气排放异常,但你单位未及时处理;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且不符合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你单位陈述及整改情况,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到位,且两年内第一次收到环境行政处罚,加之经济困难,因此采纳你单位降低处罚金额的请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对你单位实施处罚。希望你单位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