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18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7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9号(重庆骁天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骁天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亢胤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NJ370C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大关村
2024年12月9日,“利剑执法”行动蓝天保卫战交叉检查中,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隧道窑正在进行页岩砖焙烧和烘干,但抽吸窑炉废气进入脱硫塔进行废气处理的风机故障,导致窑炉废气从焙烧窑窑头、烘干窑窑尾等处散排,不符合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和环评文件对你单位窑炉废气三次脱硫处理及经烟囱集中排放要求。经调取你单位近一周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近一周均存在风机故障、废气直排散排情况,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9日调取近一周视频监控情况的视听资料;
3.2024年12月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亢胤文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12月9日隧道窑正在进行页岩砖焙烧和烘干,但抽吸窑炉废气进入脱硫塔进行废气处理的风机故障,导致窑炉废气从焙烧窑窑头、烘干窑窑尾等处散排及你单位近一周均存在风机故障、废气直排散排情况。
5.排污许可证副本;
6.《年产4500万匹页岩空心砖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证据5-6证明你单位窑炉废气处理及排放要求。
7.营业执照;
8.亢胤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听证,后又撤回听证申请并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2025年1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申请书》,述称:我单位因风机排量过小导致废气直排散排。我单位及时整改,并经第三方机构监测合格。我单位电路跳闸废气散排属于突发环境事件已当场处理,无主观刻意停运污染处理设施的意图,属于现场管理疏忽,没有主观偷排漏排的意图,请求免予或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隧道窑进行页岩砖焙烧和烘干时,但抽吸窑炉废气进入脱硫塔进行废气处理的风机故障,导致窑炉废气从焙烧窑窑头、烘干窑窑尾等处散排,且经调取你单位近一周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近一周均存在风机故障、废气直排散排情况,该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述称经第三方机构监测合格,但未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近一周存在,不属于突发事件。你单位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维护不到位导致违法的事实存在。经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整改情况复查,你单位更换风机总电源变频器等设备,已完成整改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考虑到本案危害后果小,你单位及时整改,且属于初犯,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