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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1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 发布日期 ] 2025-02-1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8号(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YW5T85H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长兴大道356号

2024年10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10月19日你单位雨水排口砷超标情况开展调查。经查,你单位10月19日雨水排口有废水排放到外环境,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雨水排口所排废水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ZF第35号)显示废水中砷浓度为1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9倍。按照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要求生产废水不能直排外环境。你单位将未经处理含砷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造成琼江潼南区、铜梁区41公里河段砷污染、1个村级和4个镇级自来水厂取水中断,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985.43万元,定级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曾臣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曾臣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0月19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拍摄的《视听资料》;

4.《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ZF第35号)

    证据1-4证明你单位10月19日雨水排口有废水排放到外环境,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雨水排口所排废水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ZF第35号)显示废水中砷浓度为1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9倍的事实。

5.2024年10月21日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4〕22号)

6.2024年10月21日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7.2024年10月21日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5-7证明按照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要求生产废水不能直排外环境。

8.10.21”潼南区琼江污染事件调查报告》。证明你单位将未经处理含砷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造成琼江潼南区、铜梁区41公里河段砷污染、1个村级和4个镇级自来水厂取水中断,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985.43万元,定级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9.2024年10月21日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1022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25号),20251月14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告知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再犯;且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属于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琼江潼南区、铜梁区41公里河段砷污染、1个村级和4个镇级自来水厂取水中断,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985.43万元,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二)具有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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