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1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0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5〕10号(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泰瑞分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泰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仕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E11R5N27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351号2幢8-19
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江北区顺龙祥停车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所属车牌号为渝BY5737的红岩牌(CQ4255ZMVG273)半挂牵引运输车,通过擅自在尾气排放后处理装置上的尿素温度传感器上添加一个长约4-5厘米螺母、并将温度传感器拔出等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穆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1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渝BY5737红岩牌(CQ4255ZMVG273)半挂牵引运输车,通过擅自在尾气排放后处理装置上的尿素温度传感器上添加一个长约4-5厘米螺母、并将温度传感器拔出等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6.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
7.机动车登记信息;
8.道路运输证;
9.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
证据4—9证明原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渝BY5737红岩牌半挂牵引运输车的所有人。
10.你单位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2.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设立泰瑞分公司的批复;
13.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决定;
14.2025年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14证明你单位因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由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
15.身份证;
16.授权委托书;
证据15—16证明你单位穆奎受委托接受调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提交整改报告,述称:1.对我司自营回渝车辆进行注意摸排,如发现有驾驶员擅自拆装尿素温度传感器的,进行安全训诫,并处以500元罚款;2.针对回司驾驶员逐一进行宣传教育,杜绝擅自拆除的情况再次发生。你公司还提交了案涉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问题已整改。鉴于你单位已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本着教育警示为主的原则,按照当前推行审慎包容监管的要求,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集体研究决定,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环不罚〔202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再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日常管理,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公司所属车辆,严禁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