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04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9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7号(重庆市南川区艳月加油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南川区艳月加油站
投资人:王智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77189194B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太平桥头居委三组
根据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移交线索,2024年11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检验报告:2024112004586)你单位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泄露浓度30089.8umol/mol、在卸油过程中与卸油工具密闭连接口泄露浓度46052.0u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20) 5.5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umol/mol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
2. 检验报告2024090908378;
证据1—2证明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移交关于你单位违法线索情况。
3. 2024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
证据3—4证明2024年11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
5.检验报告2024112004586;
6.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6证明经监测你单位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泄露浓度30089.8umol/mol、在卸油过程中与卸油工具密闭连接口泄露浓度46052.0u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20) 5.5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umol/mol的规定。
7.检查当天营业发票;证明你单位经营情况。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情况。
9. 营业执照;
10.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证据9—10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情况。
11.关于人员的任职的通知;
12.授权委托书;
13.法人身份证;
14.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11—14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7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7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4年1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整改完成,未发现其他环境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违反的管理要求为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整改情况为已改正(裁量等级为1)、性质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等违法情节(裁量等级为-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