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0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9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4号(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CCPR87M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峰二路19号2号厂房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注塑生产,有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但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的活性炭二级吸附装置未启动、未运行,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市渝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2.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1—2证明按照环评要求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应当通过配套建设的活性炭二级吸附装置治理后排放。
3.2024年10月25日现场视频;
4.2024年10月25日对王伟山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工票单;
证据3—6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注塑生产,有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但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的活性炭二级吸附装置未启动、未运行。
7.营业执照;
8.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2月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7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7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1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交了一份《申诉报告》,述称:检查当天新到一台设备正在安装,由于环保设备和新到设备是一条线路,要关电闸,所以设备就停了两个小时。环保设备停了不应该再继续生产,我们深刻检讨,不会再犯。由于大环境不好,公司经营困难,希望减少对我司的处罚。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2024年12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成立,依法应予处罚。但结合你单位陈述和复查情况,鉴于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裁量等级予以重新取值。希望你单位引以为戒,切实提高环保守法意识,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裁量等级1)、违法情节为已安装但未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到2次环境行政处罚(1次免罚,1次罚款14800元)(裁量等级分别取值3、1)、整改情况为整改(裁量等级-2)、性质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1),经代入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627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