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03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9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2号(重庆途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途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维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7H4WF503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云顶路187号
2024年9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用一台OBD初测合格车辆为其他初测不合格车辆替检的方式,于2024年2月1日对渝DH9003、渝AH054T、渝DG5561、渝A8671H、渝A79A39、渝A3882Q、渝BF506E等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其中OBD检测部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数据一致;2024年3月4日对渝B85C58、渝A9K868、渝DD0378、渝A9YF39、渝A0563D、渝BB683Q、渝A82CB7等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其中OBD检测部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数据一致;2024年5月8日对渝AV105P、渝AF993N、渝A96AG8、渝A909S9、渝DS0978、渝BNL739、渝A81ET8等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其中OBD检测部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数据一致。上述行为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上述方式,上述21份检测报告有18辆车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你单位按每辆车50元收取环保检测费,因此违法所得共计9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12日对周小琴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9月12日对黄维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12日对雷兆东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你单位2024年2月1日对渝DH9003、渝AH054T、渝DG5561、渝A8671H、渝A79A39、渝A3882Q、渝BF506E等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你单位2024年3月4日对渝B85C58、渝A9K868、渝DD0378、渝A9YF39、渝A0563D、渝BB683Q、渝A82CB7等车辆出具的用车检验(测)报告;
7.你单位2024年5月8日对渝AV105P、渝AF993N、渝A96AG8、渝A909S9、渝DS0978、渝BNL739、渝A81ET8等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8.渝DH9003、渝AH054T、渝DG5561、渝A8671H、渝A79A39、渝A3882Q、渝BF506E、渝B85C58、渝A9K868、渝DD0378、渝A9YF39、渝A0563D、渝BB683Q、渝A82CB7、渝AV105P、渝AF993N、渝A96AG8、渝A909S9、渝DS0978、渝BNL739、渝A81ET8等车辆的原始检测记录;
9.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9证明你单位通过用一台OBD初测合格车辆为其他初测不合格车辆替检的方式,出具18份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10.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2024-14;证明本案违法线索来源情况。
11.收据;证明你单位检测费用收取情况。
12.营业执照;
13.授权委托书;
14.关于对人员进行授权的通知;
15.身份证复印件;
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7.关于对人员进行任命及岗位调整的通知;
证据12—17证明你单位为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6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6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交了《听证申请书》,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书面通知你单位12月13日上午9点半举行听证会。2024年12月9日,你单位提交《撤销听证申请书》,并提交《陈述申辩》,述称:一是由于公司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人员意识淡薄,具体操作员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部分汽车检测数据异常。事件发生后,检测站痛定思痛,高度重视,成立专班查找问题,积极整改,对公司领导进行教育培训,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进行通报,对检测站站长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对下一步工作制定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二是该检测站系才成立的新站,管理经验不足,发生这次事件系初犯,主观上没有故意。三是疫情后经济下行,检测站立足未稳,经营十分困难,恳请从轻处罚,帮企业渡过难关。
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未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正在通知相关车辆回站进行复检。
我局认为:结合你单位陈述和执法人员复查情况,鉴于你单位系初犯,改正态度积极,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且考虑到其生产经营困难的现状,按照当前推行审慎包容监管的要求,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按法定最低罚款幅度予以处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检验”的规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并处罚款壹拾万元,合计壹拾万零玖佰元整(小写:100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