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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9 [ 发布日期 ] 2025-01-09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1号(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刘安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46482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坪镇兴湖村5组

2024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DA002号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280mg/m3,超过《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规定的150mg/m3排放限值20.87倍;颗粒物排放浓度43.0mg/ m3,超过《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规定的30mg/ m3排放限值0.4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8月20日对刘安学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 20248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4年8月20日,我队会同重庆市南川区生态

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4.南平页岩砖厂月生产情况;

5.脱硫塔运行记录;

证据4—5证明你单位检查时生产和脱硫塔运行情况。

6.排污许可证;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证据6—7证明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8.监测报告;证明你检查当天你单位DA002号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280mg/m3,超过排放限值20.87倍;颗粒物排放浓度43.0mg/ m3,超过排放限值0.43倍。

9.营业执照;

10.刘安学身份证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证据9—11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2024年1113向你单位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5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53号),但未成功送达,邮件被退回。202411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1128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20241213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1.我单位积极整改,检查后立即停产,投入6万多元整改汉堡设施,1015日至16日验收监测达标。2.我单位认真分析原因,今后将加强内部管理。3.下一步,我单位自发进行全面环保技改,在无任何资金支持情况下想尽办法,目前已筹措资金65万元,并按要求错峰生产。4.近几年由于疫情和市场环境因素,产品价格下降,企业生存极端困难,负债四百多万。你单位还在听证会上提供了书面的陈述申辩书,以及脱硫塔情况及技改方案表、脱硫塔设备定作合同、原煤购销合同、借条等,恳请免予处罚。

202411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停产整改。我认为:你单位外排污染物超标,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不采纳你单位免予处罚的理由。但鉴于你单位系初犯,整改态度十分积极,在经营困难情况下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保技改,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按法定最低幅度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

                              2025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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