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0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8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5〕4号(重庆渝新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渝新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美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5MM999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工业园区A区
2024年10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破碎工段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在技改,生产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废水排向人和污水处理厂,经云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24〕第ZF19号)显示生产废水排放口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分别为9.8、18400mg/L、1160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的0.8个单位、35.8倍、28倍。构成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
2.《重庆市云阳县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24〕第ZF19号)。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云)环准〔2019〕029号)。
4.《重庆渝新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PET塑料瓶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1-4证明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污水处理设施在技改,有生产废水排放排向人和污水处理厂,经监测,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超标。
5.《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渝新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6.2023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绿创环检字【2024】WT第1022号)。
证据7-8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5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5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2日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2月10日组织了听证会,会上你单位陈述:公司是一家清洗PET片材的民营小厂,成立于2018年,修建了1000多立方的过滤、生化、沉淀池,添置了微滤机、气浮机等设备。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是因为更换设备,不巧污水溢出,事后公司立即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制定了相关管理细则,杜绝类似事故发生,鉴于公司一是没有违法故意,是偶发事件,我们已增添设备,完善工艺,当时正值更换水处理设备期间。二是此次事故危害不大,超标废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给兄弟单位造成负担,事后我们主动联系兄弟单位,积极处理。三是企业目前经营困难,承受不起巨额罚款,我们属于高额纳税企业,目前退税比例是百分之七十,一旦受到行政处罚,中央即征即退政策将被取消,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四是我们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并配合相关部门作出深刻检讨和积极整改,保证以后不会发生类似事故。恳请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免予处罚,给企业一线生机。
我局经复核后认为:一是调查询问笔录记录检查当天,被询问人回答因清洗工段旧的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正在进行技改,你单位听证会上陈述增添设备完善工艺,检查当天是偶发事故,没有违法故意的陈述可以采信。二是你单位污水80%以上循环回用于生产,进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不大,经调阅云阳县人和污水处理厂10月16日当天的在线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均为达标排放。三是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废气均为达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且考虑到你单位陈述的如受到行政处罚,将被取消中央即征即退政策,按照当前从中央到地方,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审慎包容监管的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要求,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应严格控制各项污染物排放,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作出贡献。同时应强化日常管理,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