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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0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8 [ 发布日期 ] 2025-01-08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5〕2号(重庆辉顺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辉顺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北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K7EY98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津马大道168号金城溪山美郡6幢2-6-1

2024年9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位于江北区海尔路的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第四混凝土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场地内的重庆辉顺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渝DD5707的汕德卡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通过擅自在尾气排放后处理装置上的尿素温度传感器上添加一个长约4-5厘米螺母的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9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车牌号为渝DD5707的汕德卡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被擅自拆除尾气排放后处理装置上尿素温度传感器,该行为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6.《商品混凝土运输租赁合同》

7.《关于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的复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重庆辉顺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8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辉顺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整改说明》证明你单位在检查后立即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3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提交了《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述称立即对车辆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驾驶员开展警示教育,请求减免处罚。鉴于该车辆已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日常管理,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公司所属车辆,严禁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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