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7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4-12-30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4〕10号(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33921922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妙泉乡小浩村
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龙潭河开展沿河排查、监测。排查发现你单位沉渣池、沉清池(上)、车辆废水收集池及渣库未做防渗漏措施,厂区内部部分路面有破损、裂隙,经采样检测,你单位地下水(装渣路口)总铊浓度为1.28ug/L,地下水(厂门口)总铊浓度为3.96ug/L,涵洞总铊浓度为1.62u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值(0.1ug/L)11.8倍、38.6倍和15.2倍;渣坝一侧雨水沟总铅浓度为8.55mg/L,渣坝雨水沟外环境总铅浓度为1.38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构成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9日-11月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副总经理刘世洪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1月1日对你单位副总经理刘世洪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11月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6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龙潭河开展沿河排查、监测。排查发现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沉渣池、沉清池(上)、车辆废水收集池及渣库未做防渗漏措施,厂区内部部分路面有破损、裂隙并采样监测的事实。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09】010号);
8.环境影响报告书;
9.排污许可证(915002416733921922001Z);
证据7-9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和要求为生产废水零排放。
10.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ZD6号);证明你单位地下水(装渣路口)总铊浓度为1.28ug/L,地下水(厂门口)总铊浓度为3.96ug/L,涵洞总铊浓度为1.62ug/L。
11.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ZD10号);证明你单位渣坝一侧雨水沟总铅浓度为8.55mg/L,渣坝雨水沟外环境总铅浓度为1.38mg/L。
证据10-11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进入外环境。
12.2024年1季度取水量(发电量)呈报表;
13.2024年2季度取水量(发电量)呈报表;
14.2024年3季度取水量(发电量)呈报表;
15.2024年工厂10月份取水量;
16.秀山县2024年度取用水管理台账(秀山县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证据12-16证明你单位取水情况及2024年你单位有生产活动。
1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增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
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证据17-18证明龙潭河全河段水域功能类别为饮用水源及你单位进入环境的废水适用标准。
19.环境应急监测报告(2024年第16期)监测断面图;证明你单位地理位置及本案涉及的监测结果排除其他污染源混入。
20.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5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5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24年12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被调查询问人11月1日未看见监测数据,二是监测人员没有与之确认监测点位,三是企业从龙潭河取水循环使用,不知道龙潭河的监测数据,四是不知道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前期调查取样的监测结果。五是没有收到过有关部门要求对铊进行监管监测的要求。企业管理上存在问题,厂房设备老旧,从龙潭河取的水可能有沉淀物,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检查并整改。经营困难难以承受高额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一是执法人员依法告知你单位监测数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了监测数据并有你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二是监测时你单位人员在场并制作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文书及视听资料记录;三是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取水点上游龙潭河水未超标;四是秀山县生态环境局前期调查取样的监测结果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五是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09】010号)及排污许可证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和要求均为生产废水零排放,但你单位进入地下水及外环境的废水含有浓度较高的生产废水特征因子,你单位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重金属(裁量等级5)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5)、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过1次罚款(裁量等级2)金额为42.2万(裁量等级3)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本次违法属于屡犯,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裁量等级2);但考虑到你单位配合调查情况较好(裁量等级1),目前正在停产整改(裁量等级-1),且你单位属于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对你单位依法适度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裁量共性、个性和修成因子选择及裁量公式计算方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拾柒万玖仟贰佰壹拾捌元(小写:77921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