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7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4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4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4〕9号(重庆新陆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4〕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新陆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MBTLXC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大道6号
2024年6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产生的铝灰、含油铝屑擅自转移给重庆弘邦环保有限公司、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邓小强等单位及个人运输、处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构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17日对你单位总经理任峻岭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铝灰/铝屑处置台账;
3.过磅单;
4.2024年7月31日对你单位总经理任峻岭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将铝灰、含油铝屑擅自转移给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邓小强等单位及个人运输、处置。
5.2024年6月1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大量危废去向不明的事实。
6.2024年6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情况说明;
证据6-7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单位出示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但你单位未办理。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证明铝灰、含油铝屑属于危险废物。
9.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单位生产产生危险废物铝灰、含油铝屑。
10.2024年8月2日对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业务科长苏发明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11.铝灰(渣)处置委托协议;
12.含油铝屑处置委托协议;
13.重庆新格地磅单;
针具10-13证明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收你单位危险废物铝灰、含油铝屑及记录的数量。
14.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证明你单位生产产生的铝灰、含油铝屑擅自转移给重庆弘邦环保有限公司处置。
15.市内豁免联单;证明部分铝灰、含油铝屑2024年7月2日办理了市内豁免联单。
16.2024年7月29日对邓小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17.2024年8月1日对邓小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18.铝屑押金;
19.微信聊天记录;
20.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证据16-20证明邓小强介绍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收你单位危险废物铝灰、含油铝屑且你单位生产产生的部分铝灰、含油铝屑擅自转移给邓小强运输、处置。
21.2024年8月5日对重庆莲心金属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2024年8月5日对重庆莲心金属厂法定代表人邓莲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1-22证明邓小强将部分铝灰转运至重庆莲心金属厂。
23.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7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7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将生产产生的铝灰、含油铝屑擅自转移给重庆弘邦环保有限公司、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邓小强等单位及个人运输、处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构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鉴于涉案危险废物达10吨以上不足100吨、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违法行为已整改等情节,考虑到你单位属于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依法对你单位适度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裁量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选择方法和裁量计算公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1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