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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7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发布日期 ] 2024-12-2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4〕8号(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2857387C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南路71号           

2024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的10台银钢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为YG150ZH-8D)未安装喷油器、ECU等污染控制装置,经随机抽样送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排放检测,其尾气中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26)规定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车辆单价为4650元,货值合计46500元,但暂未出厂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构成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4日现场视频;

2.2024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重庆市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测抽样通知书;

4.生产计划;

5.10台银钢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为YG150ZH-8D)相关制造及出厂信息表;

6.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7.摩托车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证据1—7证明你单位生产的10台银钢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为YG150ZH-8D)未安装喷油器、ECU等污染控制装置,2024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将上述车辆封存,并随机抽样送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排放检测。

8.2024年1113日对黄立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9.检验报告(编号:ME24WT1MB0071

证据8—9证明经随机抽样送检,上述10台摩托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10.电子发票;证明上述车辆售价为4650元每辆。

11.营业执照;

12.身份证复印件;

13.授权委托书;

14.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证据11—14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身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我局2024年125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7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7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于20241118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整改报告》,陈述整改情况,并提供了整改后的车辆照片。

202412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查,未发现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的规定,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暂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你单位近两年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性质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积极进行整改等情节,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罚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小写:46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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