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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6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34号(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3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86510426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川主村二组

2024年10月28日至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酉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龙潭河开展沿河排查。现场检查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发现你单位炉渣冷却沉淀池(别称:炉渣冷却冲渣池、氧化锌焙烧车间循环水池)池壁存在裂隙,池内水污染物通过裂隙向外环境渗漏,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34号)和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32号)显示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炉渣冷却沉淀池(即氧化锌焙烧车间循环水池)内总铊浓度为2.60×103ug/L,回转窑操作台下方龙潭河边边坡疑似漏点总铊浓度为19u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限值评价(0.1ug/L)189倍。按照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验收批复要求,生产废水进入冲渣池用于冲渣回用、蒸发损耗,不外排。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8日、10月29日、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2.2024年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29日、10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

3.2024年10月28日-10月30日《视听资料》

4.《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次氧化锌生产线原辅料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酉)环准〔2022〕012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酉)环验﹝2016﹞021号)

6.《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3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34号)、《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29号)

7.《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426786510426001C)节选、季度取水(发电)量呈报表、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024年次氧化锌产量明细表

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证据1-8证明,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炉渣冷却沉

淀池(别称:炉渣冷却冲渣池、氧化锌焙烧车间循环水池)池壁存在裂隙,池内水污染物通过裂隙向外环境渗漏,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34号)和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32号)显示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炉渣冷却沉淀池(即氧化锌焙烧车间循环水池)内总铊浓度为2.60×103ug/L,回转窑操作台下方龙潭河边边坡疑似漏点总铊浓度为19u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限值评价(0.1ug/L)189倍的事实。按照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验收批复要求,生产废水进入冲渣池用于冲渣回用、蒸发损耗,不外排。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9.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关于生产线停产检修情况报告》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10.2024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经停产,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4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2024年10月28日至30日,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发现你单位炉渣冷却沉淀池(别称:炉渣冷却冲渣池、氧化锌焙烧车间循环水池)池壁存在裂隙,池内水污染物通过裂隙向外环境渗漏,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炉渣冷却沉淀池(即氧化锌焙烧车间循环水池)内总铊浓度为2.60×103ug/L,回转窑操作台下方龙潭河边边坡疑似漏点总铊浓度为19u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限值评价(0.1ug/L)189倍,已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应在以后生产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环评文件相关要求,生产废水进入冲渣池用于冲渣回用、蒸发损耗,不外排。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经全面停产,积极配合整改中。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个性因子(废水类别含有毒有害物质5、超标5倍以上5)、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10万以上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0、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主观过错故意1)予以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小写69062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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