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66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1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30号(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肖家湾加油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3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肖家湾加油站
负责人:瞿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4818932B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号
2024年9月4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发现4号加油机油气回收管阀门位置油气泄露值为693.3u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20) 5.5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umol/mol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20日对李登科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4年9月4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进行现场检测。
4.检验报告(2024090502000);证明经检测你单位4号加油机油气回收管阀门位置油气泄露值为693.3u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20) 5.5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umol/mol的规定。
5.小票;证明你单位经营情况;
6.授权委托书;
7.营业执照;
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9.排污许可证;
10.身份证;
11.任职文件;
证据6—11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身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5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5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4年11月21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对油气回收装置泄露位置进行整改。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修正,重新计算罚款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违反的管理要求为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情况为已改正、性质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等违法情节,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零贰佰伍拾元整(小写:402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