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6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1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29号(重庆市南川区南金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2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南川区南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林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ABT6H24W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迪康大道15号2幢2-1
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摩托车轮辋轮毂制造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摩托车制造375”所属报告表类别。上述项目各项投资共计16.6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2日对涂林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摩托车轮辋轮毂制造项目。
4.库房租赁合同;
5.补充说明;
6.生产设备情况表;
证据4—6证明上述项目各项投资共计16.6万元。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
证据7—9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身份情况。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服务合同书;证明你单位已签订环评报告表报技术服务合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5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建设进程为已投入生产、环评类别为报告表、近两年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性质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正在委托编制报告表过程中等违法情节,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总投资额16.6万元的2.58%的罚款,即罚款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小写:427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