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6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1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28号(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2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93818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石碑口
我队于2024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焙烧炉正在使用,有焙烧废气产生,按照排污许可证及废气治理设计方案,应当经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但现场检查发现焙烧废气的收集管道有2处破损和折断,未经处理的焙烧废气通过破损位置直排外环境,且焙烧废气配套的碱液喷淋装置中,喷淋水pH值在1左右,呈强酸性。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9月2日对张子海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9月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4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焙烧炉正在使用,有焙烧废气产生,但焙烧废气的收集管道有2处破损和折断,未经处理的焙烧废气通过破损位置直排外环境,且焙烧废气配套的碱液喷淋装置中,喷淋水pH值在1左右,呈强酸性。
4.企业废气综合治理工程方案设计文件;
5.排污许可证;
6.企业自行监测报告;
证据4—6证明按照排污许可证及废气治理设计方案,应当经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
7.生产报表;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8.营业执照;
9.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9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有关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5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看,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8日向我队提出听证申请,我队于2024年12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1.这次检查时,头一天我们才恢复生产,因为长时间高温放假,天气太热了,我们没发现管子坏了,那个管子是塑料的,其实是副管,不是排放废气的主管道,只是收集炉门的散烟的。2.对于现场检查喷淋碱液pH值为1的情况,是因为我们环保管家说的半个月加一次,我们是按照这个执行的,半个月加50公斤药,然后用试纸测试达到要求。3.疫情以来,企业非常困难,如果罚款三十多万,企业就只有关停了。4.在环保方面我们意识是比较强的,一旦发现问题会马上整改,今年主动更换了设备。请求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同时提交了《熔炼炉除尘器安装合同》《废气治理工程项目合同书》《环保管家合同书》《监测报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材料。
我队经复核认为:根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陈述及提供的生产报表、视听资料等,你单位所述放高温假和破损管道不是排烟主管道的情况属实。根据你单位听证会上提交的《熔炼炉除尘器安装合同》《废气治理工程项目合同书》《环保管家合同书》《监测报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你单位积极履行环保义务、主动更换损坏设备,以及承担160万贷款的情况属实。根据2024年12月2日现场复查笔录,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但鉴于你单位违法事实成立,且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我队决定不采纳你单位免予处罚的请求,但采纳你单位从轻处罚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排放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完成整改,且主观过错程度较轻等情节,加之你单位经济困难,为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