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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6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1 [ 发布日期 ] 2024-12-11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27号(重庆金标形象展示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2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金标形象展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光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4K7GXP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封门寺南路

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环评文件要求喷漆烘干废气应采用“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排放。检查时你单位3号车间西南角烘干房正在作业,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设备未运行,活性炭积尘较重已失效,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杨诗雄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4年10月14日你单位3号车间西南角烘干房正在作业,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设备未运行,活性炭积尘较重已失效的事实。

4.环境影响报告书;

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9】012号);

证据4-6证明你单位环评文件要求喷漆烘干废气应采用“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排放。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21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6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生产时依法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你单位生产时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并已更换活性炭。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监简化管理、污染防治设施已安装两年内未受到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违法行为已整改的情况,同时考虑到你单位社会影响力一般主观过错程度一般,对你单位依法从轻裁量。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关于裁量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选择方法及裁量计算公式相关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小写:4137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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