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66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1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26号(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2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31106T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
2024年10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酸洗工艺正在生产,配套处理酸洗废气的碱液喷淋塔提升泵压力表显示无压力且提升泵后端管道破裂,无法将碱液提升至喷淋塔内进行循环喷淋处理酸洗废气。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强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4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期间执法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4年10月16日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吹镀护栏、立柱钢管和型材喷塑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2024年10月16日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长)环准〔2015〕009号、渝(长)环准〔2017〕079号、渝(长)环准〔2023〕15号);
6.2024年10月16日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
证据1-6证明2024年10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酸洗工艺正在生产,配套处理酸洗废气的碱液喷淋塔提升泵压力表显示无压力且提升泵后端管道破裂,无法将碱液提升至喷淋塔内进行循环喷淋处理酸洗废气。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
7.2024年10月16日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4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4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1月19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1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关于2024年10月16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公司没有异议,检查发现酸雾吸收塔不能正常运行后,我公司一是10分钟左右就恢复了正常运行,事后对操作人员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以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立即停止生产。二是加强环保工作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三是现场检查时长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放口开展了监督性监测,电话咨询结果都是达标的。四是近年来我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压力大,员工的工资9月份以来都还没发放。综上,恳请对本次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4年10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酸洗工艺正在生产,配套处理酸洗废气的碱液喷淋塔提升泵压力表显示无压力且提升泵后端管道破裂,无法将碱液提升至喷淋塔内进行循环喷淋处理酸洗废气,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陈述检查当日对排放口的监督性监测都是达标,但本案涉及的喷淋塔烟道因顶部分离脱落,不满足采样条件,检查时未进行监测,当日的监测达标不能客观反映本案废气治理设施对应排放口废气排放情况。根据2024年10月1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发现废气治理设施不能运行后就立即停止生产并要求机修马上抢修,10多分钟后恢复正常,及时整改了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建立了巡检制度,加强环保管理工作,本次是首次违法,且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从轻予以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是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产,10多分钟就修复了废气治理设施,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本次是首次违法,检查当日其他排放口均达标,三是企业经营困难,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要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本案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队决定对重庆业康金属表面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