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4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3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1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75号(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7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CCPR87M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峰二路19号2号厂房
2024年8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投资80万元建设了11台注塑机,2台破碎机,正在进行注塑、破碎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安装使用,注塑废气、破碎废气均未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厂长王伟山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厂长王伟山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4年8月15日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情况说明》;
5.2024年8月14日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记录》;
6.2024年8月15日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7.2024年8月15日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书》;
8.2024年8月15日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技术服务合同书》;
9.2024年8月15日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合同》;
10.2024年8月15日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注塑废气及粉尘治理系统技术方案》;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11证明2024年8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投资80万元建设了11台注塑机,2台破碎机,正在进行注塑、破碎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安装使用,注塑废气、破碎废气均未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2.2024年8月14日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9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9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4年8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投资80万元建设了11台注塑机,2台破碎机,正在进行注塑、破碎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安装使用,注塑废气、破碎废气均未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渝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北)环准〔2024〕56号),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家电、汽车等注塑零部件生产项目已于2024年8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完成了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个性因子(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因子取3、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因子取1)、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2、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予以裁量,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0万元)1.85%的罚款,即罚款壹万肆仟捌佰元整(小写:14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