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3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5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5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60号(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6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62671126T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排放生产废水前,预先打开自来水冲入废水排放沟渠,然后再排放生产废水。你公司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启动方式为水流触发启动,当水流达到22L/s时,在线监测设备在1分钟内完成自动采样,1个小时内不再重复采样,你公司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做分析的时间差排放含COD、氨氮、总镍等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实际采集的水样为自来水,而不是生产废水。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口位置采集生产废水水样2份,在流量计位置采集生产废水水样1份,经分析,三份水样COD浓度分别为11mg/L、14mg/L、18mg/L,氨氮浓度分别为2.57mg/L、2.59mg/L、2.58mg/L,总镍浓度分别为0.628mg/L、0.648mg/L、0.645mg/L,均远高于在线监测设备日常上传的浓度值。你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构成以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2日对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员工李宗会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5月22日对对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经理助理杜明亮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22日对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时任副经理王英凯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5月22日、5月23日对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3年5月22日、5月23日对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所作《视听资料》;
证据1-5证明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启动方式为水流触发启动,在排放生产废水前,预先打开自来水冲入废水排放沟渠,然后再排放生产废水。在线监测设施采集及分析水样为自来水样,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做分析的时间差排放含COD、氨氮、总镍等水污染物的事实。
6.2023年5月30日对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职员况祖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7.《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电镍环保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
8.《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WZD10号)、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WZD10-1号);
9.《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送样分析报告》(九升(检)字﹝2019﹞第SY375号)、《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送样分析报告》(九升(检)字﹝2019﹞第SY407号)、《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送样分析报告》(九升(检)字﹝2019﹞第SY509号)、《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送样分析报告》(九升(检)字﹝2019﹞第SY671号);
10.《綦江区吉恩冶炼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废水污染源小时历史数据表》(2023.04.14至2023.05.25);
11.吉恩公司硫酸镍车间萃取操作记录和废水化验单;
证据6-11证明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监测废水均远高于在线监测设备日常上传的浓度值,构成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
12.《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762671126T001P)节选和《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证据12证明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是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安装并保证在线设施正常运行。
13.《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关于杜明亮职务聘任的通知》(重庆吉恩发﹝2022﹞8号)、《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设置公司安全环保部的通知》(重庆吉恩发﹝2019﹞5号)、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为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14.2024年9月14日对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4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采取措施对废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在线监测设备未见异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4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查后认为:针对2023年5月22日现场检查,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实,以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应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避免发生违法行为。但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积极配合,事发后也对废水处理系统进行省级改造,确有积极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个性因子(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排污情况未超标)、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故意)等情节,对你单位依法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关于共性、个性及修正裁量因子计算方法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小写:206875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