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81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2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33号(帅翼驰铝合金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33号
当事人名称:帅翼驰铝合金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9528189N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徐堡村4组厂房
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交办排污单位涉嫌超许可排放量违法问题线索,2026年5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帅翼驰铝合金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现场核查,你公司熔炼精炼、铝灰渣处理排口和热脱漆熔炼精炼废气排口安装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验收并在原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要求开展了比对监测,并日常开展运行维护。经执法人员查阅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你公司2025年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4.043吨,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许可限值3.527吨(超总量14.63%),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4.778吨,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许可限值10.47吨(超总量41.15%),构成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5月14日、6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
3.《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112339528189N001U);《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告时间2025年)
4.视听资料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调取视频。
证据1-4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硫许可年排放限值为3.527吨,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限值10.47吨,而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显示2025年你公司二氧化硫实际排放总量为4.043吨,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14.778吨。
5.《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提供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的复函》。
证据5为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进行核算和修正后产生的折算数据,证明2025年你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上报值为4.1873吨、修正值为4.1702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上报值为15.41015吨、修正值为15.16523吨。
6.《帅翼驰铝合金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申请表》
7.《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5份(分别为2025年4月22日、5月6日、12月12日、12月12日、12月19日5出具的4次比对监测报告);
8.帅翼驰铝合金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日常巡检运维记录表、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书等资料。
证据2、6、7、8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安装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验收并在原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要求开展了比对监测,并日常开展运行维护,在线检测设备满足技术指标评价要求。
9.重庆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文件等。
证据9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