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80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2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32号(重庆市超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3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超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7DD0XB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流金路
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交办排污单位涉嫌超许可排放量违法问题线索,2026年5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核查,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安装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验收并在原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要求开展了比对监测,并日常开展运行维护,经执法人员查阅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显示你公司2025年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3.151吨,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许可限值1.459吨(超总量百分比86.23%)。涉嫌构成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5月20日、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
3.《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119MA5U7DD0XB001Q);
4.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调取视频。
5.《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告时间2025年)
证据1-5证明你公司化学需氧量许可年排放限值为1.692吨,而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显示2025年你公司颗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总量为3.151吨。
6.《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提供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的复函》。
证据6为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进行核算和修正后产生的折算数据,证明你公司2025年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总量上报值为4.255059吨、修正值为3.88吨。
7.《重庆市超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设备项目备案资料》
8.比对监测报告4份(分别为2025年3月14日、6月10日、12月11日、12月11日出具的4次比对监测报告);
9.2025年《重庆市超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源自动设备校准结果及参数记录》;
证据2、7、8、9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安装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验收并在原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要求开展了比对监测,并日常开展运行维护,在线检测设备满足技术指标评价要求。
10.《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南川环发〔2025〕5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等。
证据10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