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77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7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7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30号(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3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秀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9040417X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王家街道大屋村22组
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交办排污单位涉嫌超许可排放量违法问题线索,2026年5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核查,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安装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验收并在原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要求开展了比对监测,并日常开展运行维护。经执法人员查阅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显示你公司2025年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总量为1.235吨,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总量限值(0.975吨)0.26吨(超总量27%)。涉嫌构成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5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
3.《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112559040417X001U);
4.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截屏。
证据1-4证明你公司颗粒物许可年排放限值为0.975吨,而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显示2025年你公司颗粒物实际排放总量为1.235吨。
5.《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提供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的复函》。
证据5为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进行核算和修正后产生的折算数据,证明2025年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总量上报值为1.25996吨、修正值为1.26137吨。
6.《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备案资料》。
证据6证明你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已通过验收并联网。
7.《重庆鑫蒲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8份(分别为2025年2月25日、5月19日、8月22日、12月1日出具的4次比对监测报告);
8.2025年1月3日至12月26日你公司《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共51份。
9.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截图三张。
证据7-9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的在线检测设备满足技术指标评价要求。
10.《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渝北环发〔2025〕22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10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