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74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0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0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9号(重庆首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2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首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8925158A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2号附19-3、4、5号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6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移交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经查询你单位自动监控系统COD水质在线分析仪的历史数据,发现 2026年4月22日05时37分至4月23日01时37分COD分析仪器COD分析值出现异常,4月22日06时10分仪器报警未采到性能水样,COD水质在线分析仪监测数据最小值、平均值、最大值连续为10.9469;2026年5月5日21时37分至5月6日10时35分COD分析仪COD分析值出现异常,COD分析仪监测数据最小值、平均值、最大值连续为10.6387。你单位接系统调度报警信息后,未进行数据标记,未报告,且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规定采取人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3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6月3日对你单位委托授权人邓江荣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6月3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COD分析仪日志查询及数据查询照片、污水厂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图片、系调度报警信息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接系统调度报警信息后,未按照规定数据标记、报告,未按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
4.检修记录表照片。证明你单位记录的2次水质在线分析仪监测数据异常原因分别为管路漏气和电池阀故障,经修复恢复正常。
5.COD水质在线分析仪监测数据表;
6.专家意见表;
7.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证明专家身份。
证据3-7证明2026年4月22日05时37分至4月23日01时37分COD分析仪器COD分析值出现异常,4月22日06时10分仪器报警未采到性能水样,COD水质在线分析仪监测数据最小值、平均值、最大值连续相等;2026年5月5日21时37分至5月6日10时35分COD分析仪COD分析值出现异常,COD分析仪监测数据最小值、平均值、最大值连续相等,自动监测设备运传输数据异常。
8.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9.昀启(重庆)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证据8-9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系统2024年1月通过了比对验收,2026年2月通过了比对监测,系统数据合法有效。
10.澄溪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和高安聚集区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移交协议;
11.运维服务合同;
12.营业执照;
13.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重庆首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证据10-13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首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1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
证据14-15证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小时的规定。
16.委托授权书;
17.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17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