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29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6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9号(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19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5URBRL4P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田合村10社
经营者:曾发松
身份证号:5112**********8914
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长梁村*组*号
2026年3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实际存栏生猪数量为218头,年出栏生猪超过500头。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相关规定,该养殖单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但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构成未按照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日视听资料;
2.2026年3月3日对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3月3日、3月9日对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经营者曾发松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节选);
5.《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7.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界面截图;
证据1—7证明2026年3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实际存栏生猪数量为218头,年出栏生猪超过500头。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相关规定,该养殖单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但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8.营业执照(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
10.身份证复印件(曾发松);
证据8—10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庙宇镇发松生猪养殖场。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填报排污登记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