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27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6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6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8号(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1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C2GP5N
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社区一组彭水工业园科技孵化楼B区8-440室
2026年1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口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中,2025年12月13日至2026年1月20日总氮和氨氮在线分析仪自动标液核查分别有4次和18次未通过,误差频繁超范围,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8.1.1和8.2.1的要求执行,期间有656组小时均值数据出现总氮低于氨氮的情形,造成在线数据失真。符合《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三、关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四)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的情形,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1月20日《现场视听资料》;
4.专家意见;
5.巡检维护记录表;
6.氨氮标液核查情况。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在为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水质污染源排口在线分析仪设备运维服务过程中,2025年12月13日至2026年1月20日总氮和氨氮在线分析仪自动标液核查分别有4次和18次未通过,误差频繁超范围,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8.1.1和8.2.1的要求执行,期间有656组小时均值数据出现总氮低于氨氮的情形,造成在线数据严重失真。
7.重庆爱在龙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
8.营业执照;
9.身份证复印件;
10.委托书。
证据7-10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南御华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