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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2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5 [ 发布日期 ] 2026-03-0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7号(重庆泰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1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泰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太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9830141N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福安大厦

                                            

我局分别于2026年1月21日及2026年2月4日对江津区双宝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移交问题线索,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1月21日及2026年2月4日对江津区双宝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了现场检查,调阅该处理站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历史数据,发现由你单位负责运维的该处理站水污染源COD、氨氮、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均存在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规定的频次开展自动标样核查及校准问题,期间2025年11月25日12:00至12月14日10:00在线小时数据氨氮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始终大于总氮,数据变化不符合逻辑。你单位作为该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单位构成未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校准结果记录表》;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实际水样比对实验结果记录表》;

7.《清洋鑫丰(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渗滤液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异常的报告》(2025年12月7日);

8.《清洋鑫丰(重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渗滤液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异常的报告》(2025年12月13日);

9.重庆泰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份;

10.《2026年在线监测检查专家意见表》;

1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

12.2026年2月4日对江津区双宝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现场检查所作《视听资料》。

证据1-12证明,我局分别于2026年1月21日及2026年2月4日对江津区双宝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了现场检查,调阅该处理站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历史在线数据,发现由你单位负责运维的该处理站水污染源COD、氨氮、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均存在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规定的频次开展自动标样核查及校准问题,期间2025年11月25日12:00至12月14日10:00在线小时数据氨氮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始终大于总氮,数据变化不符合逻辑。

1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9830141N);

14.《身份证复印件》(刁太华);

15.《身份证复印件》(舒涛);

16.《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重庆泰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受托人:舒涛);

17.《重庆市三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在线检测运维合同》。

证据13—17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泰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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