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26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5号(重庆辰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1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辰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Y3474C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白果路16号8幢
根据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移交问题线索,2026年1月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辰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南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的污水氨氮及总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比对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南川环(监)字[2026]第BD1号)。
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明确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实际水样氨氮≥2mg/L,试验指标限值±15%;实际水样总氮≥2mg/L,试验指标限值±15%;比对试验数量为3对时应至少有2对满足要求”的相关要求。
《监测报告》(南川环(监)字[2026]第BD1号)显示你单位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相对误差分别为41.1%、-2.3%、16.4%,3对中有2对相对误差不满足±15%要求,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相对误差分别为-39.2%、-43.2%、-77.3%,3对相对误差均不满足±15%要求,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构成未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
3.《监测报告》(南川环(监)字[2026]第BD1号);
4.《重庆市南川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南川)环准〔2018〕9号);
5.《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9MA60Y3474C003V);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
7.2026年1月6日对重庆辰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工业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所作《视听资料》。
证据1-7证明,我局于2026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南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的污水氨氮及总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比对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南川环(监)字[2026]第BD1号)。根据《监测报告》(南川环(监)字[2026]第BD1号)显示你单位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相对误差分别为41.1%、-2.3%、16.4%,3对中有2对比对监测结果相对误差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规定的±15%要求,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相对误差分别为-39.2%、-43.2%、-77.3%,3对比对监测结果相对误差均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规定的±15%要求,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
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Y3474C);
9.《身份证复印件》(陈杨);
10.《身份证复印件》(刘意);
11.《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重庆辰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托人:刘意)。
证据8—11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辰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