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8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3号(重庆市云钟玻璃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云钟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91216543R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杨柳坝村七社
2025年10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大气指挥部移交线索,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万吨玻璃器皿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负荷约为80%),大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大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38号)显示,你单位马蹄炉废气排口FQ1有组织排放废气指标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72mg/m³,超过《玻璃行业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区-玻璃熔窑-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值规定的小于等于350mg/m³限值的0.3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总经理杨艺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云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38号)。
证据1-4证明你单位10月14日2万吨玻璃器皿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负荷约为80%),大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企业大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38号)显示,你单位马蹄炉废气排口FQ1有组织排放废气指标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72mg/m³,超过《玻璃行业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区-玻璃熔窑-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值规定的小于等于350mg/m³的限值的情况。
5.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
证据5证明你单位应按照环评要求运行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
9.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大气污染物治理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