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03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8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号(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1612074N
地址: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心大道50号
2025年12月11日,按照重庆市大气攻坚指挥部推送的问题线索,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长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2025年12月9日下发《关于启动长寿区2025年第4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通知“2025年12月10日0时重庆市长寿区启动2025年第4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要求各单位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企业,绩效评级属于C级,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为“炭黑产线一备一用,黄色预警天气,整条生产线停产,备用线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企业生产台账及中控记录发现,你单位12月10日0时以来原料使用、用水量、用电量、蒸汽产生量均与平时一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工作措施要求进行全线停产。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减排措施,涉嫌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1日对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1日对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关于启动长寿区2025年第4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长寿气应办〔2025〕7号);
5.重庆市重污染天气管理系统截图(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
6.生产线中控视频截图;
7.蒸汽供销报表(2025年12月6日-12月10日)、重庆龙星碳黑生产线巡检表(2025年12月7日-12月11日)、重庆龙星2#锅炉运行原始记录(2025年12月7日-12月10日)等生产资料;
8.2025年12月9日微信通知截屏及企业“一厂一策”公示牌。
证据1—8证明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长寿区于2025年12月10日0时启动2025年第4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通知后,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停产措施要求进行全线停产,仍然正常生产的事实。
9.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代诗敏);
10.营业执照(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
11.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长)环准〔2020〕056号)、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中橡(重庆)炭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回执(渝(长)备案〔2022〕1号)及环评资料;
12.登记通知书。
证据9—12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
13.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5561612074N001V)部分摘录。
证据13证明重庆龙星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重点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