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03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8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号(重庆梨新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梨新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NA6Q1R
地址/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乡梨树湾村杨家沟组
2025年9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机动车环境监管市级联合督导检查工作时,发现你单位2025年为渝A91622、渝ADP399、苏E9BQ16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规范性附录D)排气污染物检测D.3.1“同一辆车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擅自将稳态工况法改变为双怠速法,上述车辆在你单位历史检测中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你单位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并非法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饶健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饶健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5年9月12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提交的《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2025-12);
4.2025年2月24日至6月10日为渝A91622等3辆在用车通过改变检验方法出具的10份检验(测)报告;
5.2022年至2024年为渝A91622等3辆在用车出具的历史检验(测)报告;
6.2025年2月24日至6月10日通过改变检验方式检测的3辆车检测费用缴纳情况明细。
证据1-6证明你单位2025年2月24日至6月10日运营期间,在同一辆车或同型号车辆未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情况下为渝A91622等3辆在用车改变检测方法,出具3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获取违法所得500元的情况。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及车检资质。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准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