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61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61号(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717809306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二社
我局于2025年11月12、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线索核查摸排企业,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从事硫化钠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原辅材料主要有芒硝(硫酸钠)、煤、生石灰、片碱等,产品为硫化钠。属于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控制污染源包含硫化物。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浸取工序残渣清洗废水,该类废水于洗渣罐内沉淀后回用于浸取阶段,不外排。根据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你单位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地坪冲洗水集中收集后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雨水排口有废水外排,雨水排口收集池与厂外田地联通,田内有积水。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雨水排口、雨水排口收集池、雨水排口收集池农田处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硫化物分别为2.32mg/L、5.02mg/L、5.22mg/L,从雨水排口至雨水溢流到土地的积水监测数据显示污染物浓度呈蓄积增加趋势。雨水排口所排废水中硫化物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规定排放浓度3.64倍。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12日、1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雨水排口有水外排,雨水排口收集池与农田联通,农田内有积水的事实及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采样过程。
4.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雨水排放口所排废水受纳水体为孝子河。
5.南川环清违备案〔2016〕10号;
6.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证据4-6证明根据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你单位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地坪冲洗水集中收集后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
7.《监测报告》(南川环(监)字【2025】第WT25号);
8.《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证据7-8证明雨水排口所排废水中硫化物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规定排放浓度3.64倍,生产废水已进入外环境。
9.营业执照;
10.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对雨污分流进行整改,生产废水不得进入雨水排口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