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60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3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9号(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5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1591A
地址:北碚区蔡家岗街道三溪口社区同兴工业园
2025年10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调查,你单位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旁堆放3包(吨袋)油泥(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00-08),危废暂存间外堆放10个废润滑油油桶(内有废润滑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7-08)、1个废润滑油油盒(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2框铝灰渣(废物类别:HW48,废物代码:321-026-48),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9203331591A001C)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14日《视听资料》;
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9203331591A001C)。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9203331591A001C)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6.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7.你单位提供的《环保检查整改情况》。
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5日完成整改。
8.2025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