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57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6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6号(重庆瑞供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5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瑞供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BPN8PXL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港大道319号分拣罩棚2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指挥部移交线索,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租用重庆庚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作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你单位废钢铁气割粉尘应当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报废汽车拆解线正在生产,但配套的移动式布袋除尘设备未开启。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员黄河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3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报废汽车拆解线正在生产,但配套的移动式布袋除尘设备未开启的事实。
4.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单位生产时排污状况及环境监管要求。
5.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证据5-6证明你单位废钢铁气割粉尘应当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7.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8.营业执照;
9.授权委托书;
10.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通知;
11.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10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作业时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