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57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6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4号(重庆博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5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博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921262X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重庆博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废水收集池底部预埋一根直径约30厘米水管,水管联通池旁直径约1米、深约4米的废弃雨水井,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从底部管道流入废弃雨水井后,经废弃雨水井顶部溢流至厂区废水总排口后端的排水井,直排外环境。南岸区监测站对废水收集池旁废弃雨水井内的废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ZF91号)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高达418、129mg/L,分别超标4.2倍、7.6倍(《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污水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15mg/L)。此外,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污水处理站2024年10月7日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工人在含镍废水排放期间,用布条堵塞含镍废水排放口管道,造成含镍废水大量溢流至另一处直径约1米、深约40厘米的废弃雨水井,以渗坑的方式进行排放。按照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要求,你单位的含镍废水和其他生产废水应分类收集预处理后送企业污水处理站达标后再通过废水总排口外排。你单位生产废水未按照环评处理后外排,进入了外环境,涉嫌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因你单位行为同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我局执法总队于2024年11月1日向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送达《涉嫌环境违法适用刑事犯罪处罚案件移送书》和案卷原件,南岸区公安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我局执法总队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2025年12月3日返还案卷原件,我局依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2011〕8号)规定,依法继续启动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2份。
3.2024年10月9日《视听资料》11份。
4.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份(南环(监)字﹝2024﹞第ZF91号、南环(监)字﹝2024﹞第WT8号)。
5.《现场检查专家意见》。
6.《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000202921262X001L)、《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09﹞第YS102号)。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渝(市)环备(2007)001号、渝(市)环验﹝2010﹞003号、渝(市)环准(2007)35号)。
8.《重庆博森电器(集体)有限公司2024年7-9月各部门生产、生活用水明细》1份、用水发票3份。
9.自动监控系统2024年1-9月废水排放量数据。
证据1-9证明,按照重庆博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要求,你单位的含镍废水和其他生产废水应分类收集预处理后送企业污水处理站达标后再通过废水总排口外排。2024年10月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收集池底部预埋一根直径约30厘米水管,水管联通池旁直径约1米、深约4米的废弃雨水井,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从底部管道流入废弃雨水井后,经废弃雨水井顶部溢流至厂区废水总排口后端的排水井,直排外环境。南岸区监测站对废水收集池旁废弃雨水井内的废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4〕第ZF91号)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高达418、129mg/L,分别超标4.2倍、7.6倍(电镀排放标准污水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15mg/L)的事实。此外,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污水处理站2024年10月7日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工人在含镍废水排放期间,用布条堵塞含镍废水排放口管道,造成含镍废水大量溢流至另一处直径约1米、深约40厘米的废弃雨水井,以渗坑的方式进行排放的事实。
10.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份、重庆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2份、授权委托书。
证据10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博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11.《涉嫌环境违法适用刑事犯罪处罚案件移送书》、《不予立案通知书》、《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涉嫌环境违法适用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证据11证明,我局执法总队于2024年11月1日向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送达《涉嫌环境违法适用刑事犯罪处罚案件移送书》和案卷原件,南岸区公安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我局执法总队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2025年12月3日返还案卷原件,我局依法继续处罚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