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57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6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3号(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53号
当事人名称: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K2MM2M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渡河村八组25号
2025年9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线索移交后,会同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你单位虹膜池(氧化池)下方埋有一根黑色管道,检查时该废弃管道堵头爆裂导致污水流入外环境。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氧化池泄漏处、氧化池接管泄漏处、氧化池和接触消毒池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5﹞第H483号)显示,氧化池接管泄漏处化学需氧量、总磷、粪大肠菌群含量为557mg/L、43.6mg/L、3.3×103MPN/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0.39倍、4.45倍、2.3倍。按照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要求,你单位猪尿液、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均不外排,但你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不外排,而是通过厌氧池下方埋有的管道排入外环境。涉嫌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市生态环境局督查四处《关于移交畜禽养殖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线索的函》;
2.2025年9月18日、9月19日视听资料;
3. 2025年9月18日对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5年9月18日对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尧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 2025年9月19日对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忠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5﹞第H483号);
7.走马阔聚生态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22﹞008号);
8.走马阔聚生态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及(报批版)部分摘录;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证据1—9证明按照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要求,你单位猪尿液、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均不外排。但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氧化池下方埋有一根黑色管道,检查时该废弃管道堵头爆裂导致污水流入外环境。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5﹞第H483号)显示,氧化池接管泄漏处化学需氧量、总磷、粪大肠菌群含量为557mg/L、43.6mg/L、3.3×103MPN/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0.39倍、4.45倍、2.3倍的事实 ;
10.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1.身份证复印件(洪尧、周忠);
12.授权委托书(周忠);
证据10—12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3.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万环罚〔2025〕15号)和(万环罚〔2024〕50号);
证据13证明阔聚(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两年内受过2次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