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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3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7号(重庆梁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37

  

当事人名称:重庆梁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卿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CT83CG45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福德大道31号     

                                            

接到生态环境执法局提供的“重庆梁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处理总排口监控点在2025年7月19日至-7月23日共出现87次氨氮小时浓度均值大于总氮的情形”的线索。2025年8月20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7月19日至7月23日,你公司在线设备数据存在总氮数据低于氨氮的异常情况。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对废水排口总氮、氨氮因子进行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27日对重庆春留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唐玉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91日对重庆辰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李万松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1重庆碧蓝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宋豪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820重庆辰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李万松签字确认现场勘验笔录;

5.巡检维护记录表

6.重庆市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数据;

证据1-6证明你公司在线设备故障及维修期间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对该排口颗粒物进行手工监测。

7.排污许可证;

证据7证明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手工监测不少于4次

8.授权委托书;

9.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营业执照;

11.重庆梁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2.在线设备运营维护合同;

证据8-12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制定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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