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31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3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3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6号(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36号
当事人名称: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8919962K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燕子村
2025年8月12日,生态环境执法局提供“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电厂废气排口监控点在2025年8月1日17时6分至17时11分的颗粒物分钟浓度从54.66mg/m3陡降至0(标准值30mg/m3),0值持续至17时26分,共15分钟”的线索,2025年8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导致颗粒物浓度数据异常的原因是热电联动系统(电厂)废气排放口粉尘仪出现故障,你单位在8月1日至8月2日设备故障及维修期间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对该排口颗粒物进行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8日对你单位环保专员李晓飞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8月18日对你单位环保主管齐礼兵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8月18日对东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杨文佳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8月18日你单位环保专员李晓飞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
5.生产记录;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在线设备故障及维修期间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对该排口颗粒物进行手工监测。
6.排污许可证。
证据6证明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手工监测不少于4次。
7.授权委托书;
8.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
证据7-9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制定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