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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3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5号(重庆伊格斯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3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伊格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86232550E                       

地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金山大道23号   

                                            

2025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指挥部移交你单位涉气问题线索。接线索后,2025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焊接和组装生产线正在生产,焊接生产线4台自动焊机和5个人工焊接点位生产时未开启配套的焊烟净化器和废气收集风机,焊接烟尘散排。按照你单位环评规定,在自动焊机和个人工焊接点位生产时应配套开启焊烟净化器和废气收集风机。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820日你单位行政人事部长代明献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82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行政人事部长代明献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2025年8月20你公司焊接和组装生产线正在生产,焊接生产线4台自动焊机和5个人工焊接点位生产时未开启配套的焊烟净化器和废气收集风机,焊接烟尘散排的情况。

4.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文件;

5.竣工验收资料;

证据4-5证明你单位环评要求在自动焊机和个人工焊接点位生产时配套开启焊烟净化器和废气收集风机。

6.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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