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30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3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3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4号(重庆森仟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森仟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滨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83928704P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美萃村
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线索,2025年9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森仟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焙烧工段从2025年2月至今实行间断生产,但焙烧工段的自动监测设备自2月以来标记为“停产”,检查发现后才正常标记,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相符,导致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长期被豁免。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重点排污单位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
2. 2025年9月17日视听资料;
3. 2025年9月17日、9月29日对重庆森仟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5年9月17日、9月29日对重庆森仟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与环保负责人黄修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网站截图;
6.废气线监测系统验收档案;
7.重庆森仟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焙烧工段生产记录(2025年2—8月);
8.废气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重庆森仟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
证据1—8证明你单位焙烧工段的自动监测设备自2月以来标记为“停产”至今,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相符,导致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长期被豁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9.重庆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证据9证明你单位属于重庆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0.营业执照(重庆森仟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身份证明(黄修江,含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工做证);
12.排污许可证(重庆森仟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秀)环准〔2024〕16号);
证据10—13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森仟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