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28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3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3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3号(重庆瑞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3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瑞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176544XM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姜家岩2号
2025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指挥部移交你单位涉气问题线索。接线索后,2025年8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新建一套地埋式电炉用于产品热处理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未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检查时,新建地埋式电炉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9日你单位总经理助理陈小林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8月1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8月21日对你单位总经理助理陈小林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2025年8月19日正在生产,检查发现生产车间新建一套地埋式电炉用于产品热处理项目,新建项目未投入使用。
4.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竣工验收资料;
证据4证明你单位新建一套地埋式电炉用于产品热处理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工矿产品销售合同;
6.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5-6证明你单位新建一套地埋式电炉用于产品热处理项目投资额为33000元。
7.授权委托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营业执照。
证据7-10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