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2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3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2号(四川国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32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国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国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9948H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0层1067
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重庆市垫江至丰都至武隆高速公路(第TJ01段)明月山1号隧道出口段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根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四川国安宏业建筑有限公司负责垫丰武高速公路TJ01合同段YK2+150~YK2+846/ZK2+193~ZK2+888路基工程(明月山1号隧道出口段属于该施工路段)。检查当日你公司正在施工,施工现场及拌合站区域部分土料、砂料等临时露天堆存的物料,未采取防风遮盖措施;施工场地内积尘严重,现场未配备雾炮机,也未见其他晒水降尘措施。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4〕25号)的规定“施工期加强管理、文明施工、晒水降尘、严格控制尘污染;粉状材料采用罐状或袋状运输,土料、砂料等易洒落散装物料在装卸、运输、转运和临时存放等过程中采取防风遮挡措施……”。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8日、2025年9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2.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5年9月4日《视听资料》1份。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4)25号)。
5.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6.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丰武高速公路TJ01合同段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QDFWGSGLXMYGQ-E-002-20250520)。
证据1-6证明,四川国安宏业建筑有限公司负责垫丰武高速公路TJ01合同段YK2+150~YK2+846/ZK2+193~ZK2+888路基工程(明月山1号隧道出口段属于该施工路段)。9月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施工,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7.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证据7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四川国安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