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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2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0 [ 发布日期 ] 2025-10-1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1号(重庆愉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3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愉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CXTN9QX9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广安路(荣昌国家高新区广富园区内)传化1-016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经营。检查发现你单位出具的113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记载的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 ID 号均为R6476918G3Q6JGBC,CVN号均为 9E78676E。经查,你单位对该113台车辆尾气检测时使用了OBD作弊器,将作弊器插入车载诊断系统再连接尾气检测器,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要求。另有川 EY7518、川ACU268、川 C33179、川K61795、川 C68586、川 K61765 等 6 辆车在外观检测过程中存在温度传感垫高的现象,属于外观检验中“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正常”的否决项目,但你单位仍分别出具了6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的要求。上述尾气检测收费合计5950元。上述行为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9月20日对你单位站长牟勇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过程及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的事实。

4.《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113份CAL ID 号均为R6476918G3Q6JGBC,CVN号均为 9E78676E)。

5.113台不同号牌号码车辆检验清单。

证据2-5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为113台不同号牌号码车辆出具了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113份报告中CAL ID 号均为R6476918G3Q6JGBC,CVN号均为 9E78676E的事实。

6.你单位检验检测视频监控资料及视频截图。

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6份,被检车辆为 EY7518、川ACU268、川 C33179、川K61795、川 C68586、川 K61765)。

证据6-7证明你单位为外观检验否决应判定不合格的6台车辆分别出具了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

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

9.《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证据8-9证明车辆尾气检测的国家标准。

10.收费标准。证明你单位尾气检测收费为每台车50元,119台车尾气检测收费共5950元。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授权委托书;

13.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3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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