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19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0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8号(重庆正旺印刷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2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正旺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35J8XK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38号
2025年8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大气指挥部移交线索,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负荷约为78%),大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总队委托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大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9号)显示,你单位废气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16mg/m3,超过《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规定的70mg/m3,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8日你单位副总游贤春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8月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9月10日对你公司副总游贤春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9号);
证据1-4证明你单位8月18日2条凹版生产线、2台热转印设施正在生产(生产负荷约为78%),大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总队委托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企业大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9号)显示,该企业废气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16mg/m3,超过《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规定的70mg/m3的规定,超标0.66倍。
5.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竣工验收资料;
证据5证明你单位应按照环评要求运行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
6.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
证据5-9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