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19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0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7号(重庆丰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2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丰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C53NLJ10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9组129(D栋厂房)
2025年9月1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移交了关于重庆丰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牌号为渝B536KL、渝AX99Y1等32辆车进行车辆检验中OBD检验数据异常的问题线索。接到线索后,2025年9月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阅你单位对渝B536KL柴油车和川EG10V9汽油车进行OBD检验过程的视频资料,发现你单位员工在OBD检测时手中拿有一个白色的物品接到了车辆OBD接口的位置,然后再插上正常OBD诊断仪。之后执法人员调取了2025年3月3日至8月22日该公司对渝DMR696、渝A779VR、川Q93171、川C219S9、渝BJ076C、川EG10V9、川EP6955、渝BJ983W、渝AQ7M97、渝DG6862、川K84192、渝D71588、川Q8691P、川AAJ985、川E78669、川Q128JJ、渝DX3871、川KDB900、冀A9U56X、渝D68590、渝DY0976、渝DQ1062、渝DL1660、川EMY601、渝D75198、渝B057K2、渝DT7967、渝C2A952、渝DL1296、渝DX3197、渝B536KL、渝AX99Y1共32辆车的检验报告及检验原始数据,发现你单位在车辆OBD检验过程中OBD诊断仪读取的这些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VIN码与实际不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CVN码全部相同且与实际不符。你单位在未真实进行OBD检验的情况下判定32辆车OBD检验合格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2.2中a款“通过 OBD 诊断仪接口连接 OBD 诊断仪,OBD 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 OBD 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之规定,构成使用外接OBD作弊装置出具32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获取违法所得共计壹仟玖佰元整(小写:19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李俊良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李俊良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5年3月12日、7月17日、7月18日重庆丰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车间监控视频资料;
4.2025年9月1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提交的《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2025-06);
5.使用外接OBD作弊装置出具的3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使用外接OBD作弊装置出具的32辆车检测费用缴纳情况表。
证据1-6证明你单位2025年3月3日至8月22日运营期间,在未真实进行OBD检验的情况下判定32辆车OBD检验合格,出具32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获取违法所得的情况。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及车检资质。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真实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