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19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30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6号(重庆泰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2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泰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DPQ4LK3G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嘉兴大道91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位于重庆永川茶山竹海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成渝高速原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箕山隧道进口段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重庆泰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TJ02合同段箕山隧道进口及进口段土石方工程。检查当日你公司正在施工,箕山隧道进口附近工地上露天堆存了工程开挖产生的表土及土石方等用于后期绿化和路基填方的物料,占地面积300余平方米,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9日、2025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2.2025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5年7月29日《视听资料》1份。
4.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自然保护地卫星遥感图斑问题交办受理单。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4)11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4﹞24号)。
6.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7.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TJ02合同段箕山隧道进口及进口段土石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中建五局1803202300403022)。
证据1-7证明,重庆泰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的“成渝高速原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箕山隧道进口段施工工地位于重庆永川茶山竹海国家级森林公园内。7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箕山隧道进口附近工地上露天堆存了工程开挖产生的表土及土石方等用于后期绿化和路基填方的物料,占地面积300余平方米,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8.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8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泰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