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16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6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4号(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2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代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5522T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德路20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有配套医疗废水处理站,该站于2023年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该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流程为:化粪池(每年清掏4次,每季度一次)—水解酸化池(除臭、高空排放)—生物接触氧化池(2台曝气机每日7:00-22:00工作)—斜管沉淀池—吸附过滤池(2#次氯酸钠消毒设备—加药)—消毒池—出水井—市政管网。2025年8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站斜管沉淀池损坏,斜管漂浮在水面无法正常使用,加药设施无药剂及加药记录。检查当日有污水排放。该行为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及照片。
2.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8月13日对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总务科科长晏荣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采样过程及你单位污水处理斜管沉淀池斜管损坏,加药设施无药剂及加药记录的事实。
4.《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污水处理工艺说明》。
5.《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医疗废水处理站操作规程》。
证据4-5证明你单位医疗废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操作规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斜管沉淀池斜管损坏,加药设施无药剂及加药记录,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巴)环准【2017】025号)。证明你单位环评要求建设废水处理站,医疗废水达到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
7.《情况说明》。证明北京瑞思凯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分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你单位致函反映污水处理斜管沉淀池斜管损坏的事实。
8.《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污水处理运维服务合同》。证明北京瑞思凯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
9.《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5月取得正式排污许可证及你单位被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浓度。
10.《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5】第WT24号)。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有废水排放。
1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2.《委托授权书》。
1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3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整改,保证整改后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未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