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1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6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3号(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2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0697212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三元村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5年6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5号)。因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综合污水排放口无废水排出,不满足采样监测条件,2025年7月9日,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8号)。2025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无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8号)。根据《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5号)显示,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1#监测结果为60dB,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标准10dB。根据《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8号)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87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47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制0.76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制0.49倍。你单位涉嫌构成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4日、7月9日、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2.2025年7月25日、8月26日、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5号);
4.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8号);
5.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8号);
6.《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7450697212M001Z);
7.2025年6月24日、7月9日、7月25日对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所作《视听资料》。
证据1-7证明,根据《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5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1#监测结果为60dB,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标准10dB。根据《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5〕第WT018号)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87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47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制0.76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制0.49倍。
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0697212M);
9.《身份证复印件》(杨晓西、周建轮)及委托书。
证据8—9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0.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申请指定管辖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安的报告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管辖通知书》。
证据10证明,本案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管辖。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立即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